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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美意通过发行混合债券完成DRT收购融资 募资7.5亿欧元

2020-05-29 09:51

日内瓦2020年5月29日 /美通社/ -- 香精香料行业的全球领导者芬美意(Firmenich)欣然宣布已成功为其首批7.5亿欧元混合债券进行了定价,其中包括低次级可重定永续债券,不可赎回期为5.25年,初始票面利率为3.75%。  

芬美意首席执行官高诗庭(Gilbert Ghostine)表示:“这些混合债券将完成我们3月份宣布的收购DRT的融资,使芬美意成为可再生和可持续原料行业的领导者。这笔资金支持了我们保守的资本结构,同时为我们的战略增长提供了投资灵活性。我很高兴看到我们的投资者投出这样的信任票,这清楚地表明了他们对芬美意的信任。”

此次混合债券的发行是芬美意在2020年3月6日宣布的DRT收购融资的最后一个部分,在此之前,该公司在2020年4月23日成功发行了首个高级欧元债券和瑞士法郎债券。这些债券将由标准普尔分配50%的股权信贷,并进一步有助于支持该公司强劲的投资级信用评级。

此次发行明显超额认购,吸引了现有和新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兴趣。这进一步证明了公司的弹性业务模式,成功的经营业绩和强大的现金产生能力。这些债券将在都柏林泛欧交易所上市。

花旗集团(Citigroup)和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担任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结构设计顾问和联席账簿管理人。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和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担任联席管理人(统称“管理人”)。Baker McKenzie律师事务所为芬美意提供法律咨询。

芬美意简介

芬美意于1895年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25年来一直是一家私人家族企业。芬美意是一家领先的企业对企业公司,主要经营香精香料业务,并参与研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香水和香精香料。芬美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配方创意、广泛的高品质配料组合和专利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封装、嗅觉科学和味道调制等创新领域。截至2019年6月底,芬美意的年营业额为39亿瑞士法郎。有关芬美意的更多信息,请访 www.firmenich.com 

免责声明

在发行债券或持有或分发本新闻稿或与债券有关的任何发行或宣传资料前需获得特别审批的国家和地区,本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或其各自关联公司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促成此事。本公司和主承销商要求本新闻稿持有者了解并遵守任何此类规定。

本文档无意于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分发。本文档所提及证券尚未,且未来也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美国证券法”)进行注册,因此根据《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未注册或豁免注册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发行、出售或交割,也不得向美国公民或为美国公民发行、出售或交割相关证券。此外,本公司尚未,且未来也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修订版)》(以下简称“美国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因此,投资者无权根据《美国投资公司法》主张收益。如果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购买、出售或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导致本公司被要求注册为投资公司,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本文档不构成出售要约或要约购买之邀约,也不会在任何将此类要约、邀约或销售行为视作违法行为的国家销售这些证券。这些证券不会在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公开发售。

本新闻稿和债券产品的受众仅为符合募集说明书第2 (e)条规定的欧洲经济区(以下简称“EEA”)成员国内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为此,本文档中“募集说明书”一词专指(EU) 2017/1129规章,且包括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实施的任何相关措施。

仅出于以下产品治理要求之目的:(a)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欧盟指令2014/65/EU修订版(以下简称“MIFID II”);(b)欧盟委员会授权指令(EU) 2017/593(对MIFID II的补充指令)的第9条和第10条;及(c)本地实施措施(统称“MIFID II产品治理要求”),并且不承担任何“生产商”(在满足MIID II产品治理要求时)因侵权、合同纠纷或其他行为而引起的全部和任何责任,债券发行前需经过审批确定:(i)债券的目标市场仅为符合MIFID II规定的合格交易对象和专业客户;及(ii)所有向合资格交易对象及专业客户发行债券的渠道均符合规定。任何提供、出售或推荐该债券的人(“分销商”)应参考生产商提供的目标市场评估;但是根据MIFID II的规定,分销商有责任自行评估债券的目标市场(可采用或完善生产商提供的目标市场评估报告)并确定适当的分销渠道。

目标市场评估不影响任何合同或法律有关债券发行的限制要求。

为免生疑问,目标市场评估不构成:(a)为MIFID II目的而进行的适合性或适当性评估;(b)对任何个人或群体投资者有关债券投资、购买或任何其他相关行为的建议。

我们无意于,也不应向EEA地区或英国的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债券。此处散户投资者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人士:(I) 符合MIFID II第4(1)条第(11)点定义的散户;或(II) (EU) 2016/97指令所指的客户,即不符合MIFID II第4(1)条第(10)点有关专业客户定义的客户。因此,我们未依照第1286/2014号(欧盟)法规(修订版)(以下简称“PRIIPS法规”)中有关向EEA地区或英国的散户发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债券的规定编制关键信息文件,故而我方如向上述地区和国家的散户发行、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债券可能违法。

根据瑞士《金融服务法》(以下简称“FINSA”)的规定,我们可能不会在瑞士直接或间接公开发行这些债券。此外,我们尚未并且不会申请在瑞士的任何交易所(双边或多边交易设施)对这些债券进行交易。根据FINSA的规定,发行通告或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资料均不构成募集说明书,并且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发行通告或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其他发行或营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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